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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多证合一”的改革
来源: | 作者:勃飞国际 | 发布时间: 1459天前 | 92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近期,海关总署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2021年第113号公告,将海关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哪些报关单位纳入多证合一改革?

答:本次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和报关企业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临时备案暂不纳入。  

2.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有何区别?

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法人、非法人机构或自然人。

报关企业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统称为报关单位。

3.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备案还需要什么前提条件吗?

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应办理营业执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还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报关单位参与多证合一应当如何办理?

答: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时,对选择的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中含有进口”“出口”“进出口或者报关字样的,系统自动提示您申请的经营范围选择了报关业务或进出口业务,如需向海关备案成为报关单位,请在多证合一证照事项表选择报关单位(非必须勾选)。勾选报关单位,补充填写海关备案信息后,即完成报关单位的备案申请。

    海关提示:

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中不含进口”“出口”“进出口或者报关字样的,系统不会提示办理海关备案,而有这些字样的,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也可以选择不办理海关备案。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没有申请海关备案的,可以后续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单独向海关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5. 需要补充填写的海关备案信息有哪些?

答:需补充填写的海关备案信息有注册海关、经济区划、统计经济区域、经营类别、报关人员信息等。其中注册海关、经济区划、统计经济区域可以根据市场主体所在行政区划根据系统提示选择填写,经营类别应当在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中选择一项,报关人员信息可以选择填写。

    海关提示:

注册海关、经济区划、统计经济区域如果选择错误也没有关系,海关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可以予以更正。

目前通过多证合一尚不能同时办理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如有需要,可通过多证合一申请其中一种备案,后续再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向海关申请另一种备案。

完全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无需填写报关人员信息

6. 提交申请后,还需要到海关现场确认吗?

答:对于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海关主动进行确认,如有需要,会主动与申请人联系。需要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后,海关收到商务部门共享的备案信息,会主动进行确认。

海关提示:

目前外资企业、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无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其他市场主体通常情况下应当办理(具体以商务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所以在通过多证合一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后,先去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7. 怎样确认海关是否已经完成备案?

答:海关在完成备案确认后,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报关单位的备案情况,申请人可以自行查询。

    海关提示:

目前海关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如果有需要,报关单位可向海关申请出具《报关单位备案证明》,该证明目前仅能证明在出具证明当时报关单位的备案状态,且有效期仅有7天

公告原文:

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3号: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08506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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