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前申报”定义:“提前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
二、“提前申报”的优势:
1.提高通关效率: 与传统申报模式相比,“提前申报”海关通关作业前置,企业在确认舱单信息后就可完成申报前准备和申报手续,实现货物到港即可办理查验或放行手续。货物整体通关时间大幅缩短,也减少了货物的滞港时间,减少企业通关成本。
2.提供“容错机制”:对“提前申报”修改进口日期,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进出口企业、单位在适用“提前申报”模式中,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可从轻、减轻处罚或依法免于处罚。
三、“提前申报”注意事项:
1.申报时限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先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2.申报责任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按照海关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3.运抵期限
出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未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海关撤销原提前申报的报关单。
4.适用税率
提前申报的进口货物,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和汇率;提前申报的进口转关货物,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提前申报的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汇率和税率;提前申报的出口转关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5.修改和撤销
因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货物与提前申报内容不一致的,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关提交说明材料,有关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进口“提前申报”示例

出口“提前申报”示例
